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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和研讨|优秀案例——唤醒“沉睡的法条”: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时间:2026-05-28 16:15  点击:
编者按:
每一个案例,都是当事人的人生;每一次辩护,都是法治的回响。党建引领、公益先行、专业为本
——在广西律师协会2020-2025年度律师专业领域优秀案例评选中,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共有5个案例成功入选。即日起,本栏将为您连载这些案例,透过欣和律师的笔触与思辨,一同感受法律之温度、见证为民之初心。

案情简介:
某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施工企业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某施工企业及时报送了结算资料,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予以结算确认。故某施工企业起诉至法院,主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438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主张某施工企业赔偿因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共计300 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诉讼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施工企业完成庭外对数,确认案涉工程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共计为2.19亿余元 (扣减甲供材后), 有争议部分为 800万余元;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付款,确认无争议的付款金额为1.82亿余元,有争议的付款285万余元。上述工程的无争议应付款和已付款确定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代理词,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工程造价及争议代付款所涉事实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或涉及鉴定程序,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之规定,就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先行判决,以便大幅减缓某施工企业向下游分包单位、农民工的付款压力。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周期长、标的额大、企业因回款或长期被保全而面临资金压力,为缩短全案解纷周期、平衡当事人利益,本院就本案中已查明、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并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352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在笔录中载明,该案尚未审理完毕,对双方尚存争议的工程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的修复费用及有争议的部分代付工程款,仍在原案中继续审理,另行作出判决,本案后续判决将会出现之一、之二等案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先行判决已经生效。
先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先行判决的判决文书案号可如何处理?什么审级程序中可以适用?笔者结合办理本案的经验对以上问题进行逐一梳理。
一、先行判决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我国确立先行判决制度已久,早在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时即对此作出明确规定,1991年正式制定《民事诉讼法》时,除将“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外,无其他内容修改。此后,《民事诉讼法》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多次修订,均保留先行判决条款,除法条序号有所变化外,无其他变化。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多地法院倡导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广西高院、江苏高院等发布了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的典型案例,部分文件或报道摘录如下:

二、关于先行判决法律文书案号的处理
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后,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出现多份民事判决文书,判决文书案号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6〕221号)规定:“【说明】……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本名称、案号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就一部分事实先行判决的,第二份民事判决书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第一份民事判决书以原案号作出,第二份民事判决书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三、先行判决适用的审级
先行判决制度除了在一审阶段适用外,能否在二审中适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立法原意以及案例检索,先行判决系“为了更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①以及结合最高院的司法文件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二审阶段同样可以适用先行判决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16号)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努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利,避免一方当事人通过恶意拖延诉讼的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仅就利息部分提起上诉,以及担保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主债务无异议,仅就担保责任提起上诉等情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二审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
司法实践中亦不少二审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192号案判决书记载:“4.关于首钢建设所主张的《辉南阳光颐水铭苑2#、3#、13#、14#楼竣工结算汇总》中所涉及的“争议2~7项款项”处理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此节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本院已经认定《庭外结算确认协议书》不能作为本案诚信公司应付工程款依据,则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故原则上本院应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将影响本案首钢建设对绝大部分工程款的权利实现,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间接影响到广大建筑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再行审理,也将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审判效率。故本院先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进行判决。对《辉南阳光颐水铭苑2#、3#、13#、14#楼竣工结算汇总》中所涉及的“争议2~7项款项”,首钢建设可在本院判决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该部分款项所涉争议进行审理,且该再行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诉讼。……。”
四、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大等特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往往因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本反诉交织等导致审理周期较长。
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准确适用,对于缩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纷周期、平衡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僵局、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工程复工续建、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阶段性救济路径提供了更多选择,该制度针对复合型案件中已查明事实部分,通过阶段式裁判及时固定权利义务关系,以“程序分立”破解实体正义,唤醒“沉睡条款”赋能司法实践,为类案处理提供崭新思路,避免全案审理迟延造成的资源虚耗;另一方面,也精准回应了社会治理难题,先行判决通过切割争议焦点的形式,有效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等程序滥用行为,防止诉讼周期过长加剧当事人权益损害,有利于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2007年版,第139 页。

赵荣蓉、阳朝晖、蒙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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