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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建诉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纠纷案(2)
时间:2013-07-03 20:21  点击: 416 次

  3、关于被告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的烟房权证开字第10016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烟台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了1-14号证据,原告提交了1-7号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开庭时各方对证据的认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了上海川沙县化工轻工供应公司诉烟台开发区华鑫商场代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后,于1996年8月作出(1994)卢执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烟台开发区半岛(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1996年9月2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发出(1994)卢执字第2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所依照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烟台开发区半岛(集团)公司所有的烟台开发区I-5小区半岛美食村38号整幢楼房予以了查封。刘学建诉烟台开发区半岛集团公司返还定金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定并于1999年8月3日查封了烟台开发区半岛美食村38号别墅楼,但此查封裁定书没有送达给被告。1999年11月19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半岛美食村38号楼的查封。1999年11月22日烟台开发区半岛(集团)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烟台市商业银行港台支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烟台开发区半岛(集团)公司将坐落于烟台开发区泰山路的半岛美食村38号的房产出售给烟台市商业银行港台支行。烟台市商业银行港台支行据此持契税纳税申报表、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向被告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被告于1999年11月12日为第三人发放了烟房权证开字第100168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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