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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7-03 20:53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张继高等与白云旅社、邓金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4)横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张继高,男,193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人,广西南宁机械厂高级工程师,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机械厂宿舍北区24栋13号。身份证号码:450106380309051.

  原告:弥丽娟,女,193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机械厂宿舍北区24栋13号。身份证号码:450106380620052.

  原告:林秀清,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中区2栋31号。身份证号码:450104610623154.

  原告:张素韵,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林秀清,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南宁市永新区新阳路288号中区2栋31号。张素韵之母。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宝美,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县横州白云旅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魁星路008号。负责人:邓金芳,业主。

  被告:邓金芳,女,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横州镇魁星路008号。身份证号码:452122380410002.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思海,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掁华,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横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横县横州镇宝华中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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