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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毅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7-03 20:57  点击:
被告人李毅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防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覃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毅驾驶桂P56329号小型客车从港口区往防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防城镇群兴大道328号的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吴敏搭载被害人张祖歌、张贝贝的桂PR1788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吴某、张某某、张某某受伤,张祖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毅让在场的群众帮报案,并和群众一起找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防城大队认定,李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敏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毅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15921元给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诉讼期间,被告人李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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