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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刑
时间:2013-07-03 21:06  点击: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智峰,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太仓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江苏省太仓市阿凡提科技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景湖花苑1-120号。被告人陈智峰于2008年3月12日因非法侵入网站,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08年6月4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江苏省太仓市阿凡提科技公司内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林,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字(200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峰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和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宇、代理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峰及辩护人赵春林、证人龙邦耀、鉴定人韦文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31日下午15时,被告人陈智峰在网络上收集到广西近期有地震的消息后,便使用自己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获取了广西防震减灾网系统控制权,删除了原管理员权限,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权限。陈智峰通过该权限将网页原横幅广告图片内容篡改为虚假信息,并将被篡改的网页的截屏图片上传至互联网其他网站,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同年6月1日21时、6月3日10时,陈智峰发现被其篡改的网页已被修复,即利用相关的软件程序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D盘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不能运行工作的严重后果。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委托函、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相关拘捕材料、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人梁兆东、赵晔、吴陶伍、董寅初的证言、被告人陈智峰的供述、证明、情况说明、录像资料等。另申请证人龙邦耀、鉴定人韦文教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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