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终审日期】 2004.02.11
【调解日期】
【全文】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08 次会议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刑复字第 15 号
被告人王怀忠,男, 1946 年 8 月 1 日 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 ( 2002 年 9 月 28 日 被罢免 ) ,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 2 号 3 栋 102 室。 2002 年 10 月 14 日 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 2003 年 12 月 29 日 作出 (2003) 济刑二初字第 3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 月 15 日 以 (2004) 鲁刑二终字第 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1994 年 9 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 12 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 6 万元。
1995 年至 1997 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1997 年 7 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 1 万澳元 ( 折合人民币 6 . 1 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