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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11 15:3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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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xxx涉嫌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二审辩护人。该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上述四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二审期间,律师们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复探讨,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辩护人的两点意见。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做了部分改判,否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挪用公款罪,改变了一审判决对贪污数额的认定。判决原审被告人xxx犯有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较一审判决减少刑期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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