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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动,为当事人争取救济渠道
时间:2013-07-11 15:35  点击:
    本所律师代理的南宁某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南宁中级法院的抗诉再审判决,申请法院提起再审。经认真审查,律师们发现二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超诉请标的进行判决。但进入再审很有难度。为了纠正此案,本所通过人大监督的渠道,使案件得以进入再审程序,最终获得公正判决。
    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复议案件。申请人在十年前通过法院的合法变卖取得某矿区的财产权。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十年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财产的所有权。法院竟然裁定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被申请人,申请人苦心经营多年的财产将付诸东流。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律师们在帮助当事人提起执行复议的同时,请求当地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并通过区政法委予以督办。在各方的努力下,上级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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