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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交通肇事案件剖析
时间:2013-07-11 16:57  点击: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赵朔艺律师
 
    笔者办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件,说其离奇,是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具备了好莱坞大片所具备的一切离奇的因素,姑且不论法院如何判决,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仅作为探讨之用,不作为代理或者辩护的意见。
基本案情: 某夜B男、C女两情侣约会,期间C将其手机交给B保管。B不带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C离开约会地点,适逢A驾驶低速自卸货车,两车对向会车时,自卸货车后门打开与C发生碰撞,造成C倒地。A驾车继续行驶,B驾驶的摩托车并未倒地,B下车后粗粗查看C见到满是血迹,即驾车追赶A以明确其车牌号码,B最终没有追赶上A后返回事故现场,看到C仍纹丝不动,自认为C已经死亡,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又再次离开现场,随后B因害怕被人发现而销毁C先前交给其的手机。事后经路人报案,交警到达现场时C已经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因为B全部赔偿了C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而被宣告缓刑,A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
    一、交警部门作出认定A、B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有依据?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认定某某负全部、大部分、小部分或者不负责任,但是这起案件中,A、B均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仅仅从逻辑上进行分析,某一件事情,如果被两个以上的主体负全部责任,岂不是这件事情被追究了两次责任或者说是双重的责任?!
我们在刑事办案实践中,会出现由于分不清主从犯的问题,这时候司法机关就会认定两人以上不是主从犯关系,而是均被认定为主犯,难道这样的认定思路可以套用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当中?!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2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采用了推定责任的原则,即当行为人逃逸,致违章行为或者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推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负全部责任。该条款的设立,对于遏制逃逸行为,防止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久拖不决具有积极作用。司法解释将逃逸情形在一定的条件下作为定罪情形来使用,显示了对逃逸情形严厉打击的指导思想。B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将A的手机销毁,致使侦查人员花费一定的时间查找尸源和A死亡前有紧密联系的人员,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正是因为B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才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但是A的责任呢?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的理由何在?事发后A并不知情,而且C的死亡是否全部是A驾驶的自卸货车所造成,这一切估计当今的各类司法鉴定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此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的认定A负全部责任,笔者认为欠妥。
    二、B的行为构成何罪?认定B犯交通肇事罪是否恰当?如上述案情简介,B不是造成碰撞的原因,但是碰撞后B并未马上停车施救,而是追赶去查看A的车牌,然后又担心被他人发现而毁灭证据后逃离现场。B的行为,对于以下几个罪名,似乎都用得上: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是交通肇事罪。其实细细考量,笔者认为B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上,B从C被刮倒从其摩托车后座上摔下,到B返回现场查看C后自认为其已经死亡,并毁灭证据,这一系列的行为过程看,其心理状态是明知的、放任的、故意的。而且作为恋人和驾驶员,B有救助C的义务,但是B没有这么做,他选择了逃离现场,最终使得C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同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B才不得不说出事实的真相,其主观上的故意是能够认定的。客观上,由于A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继续行驶,唯一能够在当时担负起救治责任的人就是B,但是B始终都没有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A的死亡,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以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A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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