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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1 11: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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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营商环境资讯
(2025年第8期)
一、新闻简讯
1.越南国会通过《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决议》
6月17日上午,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决议》,决议生效期限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决议,国会决定将增值税税率降低2%,适用于律字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第3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至8%),但以下商品和服务除外: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经营、金属产品、矿产(不含煤炭)、应缴消费税商品和服务(不含汽油)。
2.越南岘港市公布成立自由贸易区的决定
6月22日,越南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举行政府总理关于成立岘港市自由贸易区决定的公布仪式。政府常务副总理阮和平出仪式并指出,除自由贸易区外,越南国会和政府还将批准岘港实施多项创新经济举措,包括金融中心、深水港、光之河等项目。岘港市自由贸易区与岘港市国际金融中心相结合,将助力岘港成为优质服务中心,成为连接东西经济走廊和亚太地区的重要节点。
3.越南发布《胡志明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于6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正式公布《至2040年,展望至2060年胡志明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此次规划覆盖胡志明市现有全部行政边界,并纳入《2021-2030年胡志明市规划与2050年展望》提出的填海开发区域,如芹椰填海新区和芹椰国际中转港等。根据2060年远景目标,胡志明市将建设成为亚洲重要的经济、金融和服务中心,在南部地区乃至全国发展中发挥增长极和动力引擎作用。
4.越南国会通过关于设立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决议
6月27日,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在越南设立国际金融中心的决议》,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决议,越南的国际金融中心将设立于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在国际金融中心内,涉及至少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非自然人的投资、经营交易,允许双方协议适用外国法律。但若适用外国法律的后果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则不得适用。在未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将适用与交易联系最紧密国家的法律。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不动产租赁或将不动产作为担保资产的交易,将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5.越南颁布吸引优秀专家参与重点AI项目计划
越南科技部6月27日发布第1414号决定,批准《吸引百名优秀专家参与国家级重点人工智能发展计划》。该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包括:由国家数字化转型局牵头建设国家AI专家数据库;由信息工业局牵头就《数字技术产业法》制定配套法规文件提供咨询;由国家数字化转型局牵头制定参与AI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及法律框架。
6.欧洲企业对越南长期增长潜力保持乐观
6月30日,越南欧洲商会(EuroCham Vietnam)正式发布2025年第二季度商业信心指数(BCI)报告。报告显示,越南第二季度BCI录得61.1点,较上一季度小幅下降,但整体趋势仍显示出“审慎乐观”的态势。越南贸易与投资环境正发生转变,来自对等关税、行政负担以及《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的现实影响,为欧洲投资者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二、法规动态
(一)越南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
1.《增值税法》
2024年11月26日,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增值税法》。
第一,扩展纳税人范围。新增应税主体:在越无实体经营场所的跨境电商、数字平台代扣代缴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个人经营者。
第二,免税政策调整。化肥、农业专用机械、远洋捕捞船舶、证券服务等取消免税待遇。
第三,扩大零税率适用范围。适用领域包括:国际运输服务、海外建筑工程、出境免税区商品销售等。
2.《公证法》
2024年11月26日,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证法》。
第一,数字化转型。确立电子公证法律地位:实行线上线下双轨制。
第二,执业资格升级。明确准入标准:12个月强制实习期;转岗人员(法官/律师)需接受专业培训。
第三,市场主体多元化。放宽设立限制:允许私营企业设立县级公证处;开放合伙制公证机构准入。
第四,程序优化。签署程序规范:公证员现场见证;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委托流程简化:取消委托双方共同到场要求。
(二)越南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补充修订法案
6月25日上午,越南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多项重要法律和决议,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破产法〉〈法院调解与对话法〉等法律若干条款补充修订法案》,以及《〈招标法〉〈PPP投资法〉〈海关法〉〈进出口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公共资产管理与使用法〉等法律若干条款补充修订法案》,该法案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1.越南《〈企业法〉若干条款补充修订法案》
《〈企业法〉若干条款补充修订法案》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补充修订条款:
第一,股息与出资份额市场价值。重新定义股息概念,明确其为税后利润中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向每股支付的收益。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市场价值将根据平均交易价格、协议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进行认定。
第二,企业实际受益所有人。新增关于企业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实际拥有企业注册资本或支配权的自然人。企业必须收集、更新并留存实际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在国家机关要求时予以提供。
第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职责造成企业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四,企业信息申报与通知义务。明确规定企业注册档案内容须如实申报,并要求企业在经营范围、创始股东、外资股东及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向商业登记机关进行报备。
第五,企业债券规定。补充企业债券发行条款:企业负债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倍(国有企业或为房地产项目发行债券等特殊情况除外)。
2.《<人民法院组织法>补充修订法案》
第一,重组法院体系为三级结构: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含直辖市)及取代县级人民法院的区域人民法院,同时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建制。
第二,扩大区域人民法院一审权限,自2025年7月1日起全面受理原属县级法院管辖的民事、婚姻家庭、商事、劳动、行政等案件。
第三,增设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该法庭普通法适用相关事务。
3.《<破产法>补充修订法案》
对《破产法》第八条“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管辖权”修订如下:
企业、合作社总部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条的实施细则予以指导。
编译:孙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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