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热点追踪 |
时间:2025-08-22 10:07 点击:
次 |
越南营商环境资讯
(2025年第11期)
一、营商新闻简讯
1.越南发布《2024年进出口报告》
据越南工贸部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4321亿美元,同比增长16.1%;其中,出口额达2199亿美元,增长14.5%,进口额达2122亿美元,增长17.9%。当天,工贸部还举行《2024年越南进出口报告》发布仪式。报告显示:2024年,越南进出口总额达7869亿美元,同比增长15.5%;其中出口4059亿美元,增长14.4%;进口3810亿美元,增长16.7%。
2.越南将于2025年底建成国际金融中心
越南政府总理8月1日签发第114号决定,颁布《越南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行动计划》,计划提出推动新兴市场(商品交易所、碳交易所等)、高科技金融服务(金融科技、数字银行)和为国际金融中心服务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初步形成达到国际标准的配套服务生态系统。
3.越南国会调整2025年立法计划
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签发有关调整2025年立法计划的第92号决议。据《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以下法律草案补充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并在10月召开的第十次会议上提请国会审议并通过:《税务管理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国家保密法(修正案)》、《公务员法(修正案)》。
4.越南前7月吸引外资增长逾27%
据越南财政部统计局8月6日公布的数据,2025年前7个月,越南外商直接投资(FDI)注册总额达240.9亿美元,同比增长27.3%。加工制造业继续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行业,占新注册资金的55.9%(56.1亿美元),其次为房地产经营,占比23.5%(23.6亿美元)。现有项目中有920次增资,追加总额达99.9亿美元,同比增长95.3%。与此同时,外资通过股权并购的活动也增长强劲,前7个月共有1982宗股权并购注册,金额达40.7亿美元,同比增长61%。FDI资金主要流向加工制造业(占39.3%)和科技领域(占20.3%)。
5.越南试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缴税
越南财政部发布第51号通知,就进出口和过境货物以及出入境和过境交通工具税收领域的电子交易作出规定。通知中的一项亮点是试点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开展电子缴税服务,允许海关可使用由中介机构传输至海关电子支付门户网站的国家预算缴纳信息,从而进行会计核算、债务抵扣及确认纳税义务已完成。
6.越南对六类特定外国人实施免签政策
越南政府8月8日颁布第221号政令,对六类外籍人士实施有限期免签政策。分别是:第一类:越南高级官员邀请人员,以及各省市委书记、省级人民议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邀请人员;第二类:学者、专家、科学家、总工程师以及高素质数字技术产业人才;第三类:全球市值100强企业的投资者和领导人;第四类:在文化、艺术、体育和旅游领域对公众有积极影响的人士;第五类:特定机构邀请人员;第六类:其他因特殊需要免签人员。免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须比护照剩余有效期短至少30天。
7.越南银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8月14日,越南国家银行表示已完成对所有开立支付账户并通过数字渠道发生交易的个人和企业客户资料的清理工作。越南国家银行与公安部及信贷机构紧密合作,应用生物识别匹配技术,通过带芯片居民身份证识别客户,并将VNeID整合到账户开立和管理流程中。据悉,2024年越南无现金支付金额折合人民币82万亿元,是越南当年GDP总量的25倍。2025年上半年,交易数量同比增长45.43%,交易金额增长25.52%,扫描二维码支付的交易金额增长超过166%。
二、营商法规动态
1.越南政府颁布《外国劳动者管理规定》
越南政府颁布的《越南外国劳动者管理规定》(第219号政令),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
(1)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指在越南从事以下工作岗位的外国公民:
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内部调动;
履行技术或财务合同/协议;
按合同提供服务;
服务推介;
志愿者;
负责商业机构设立的代表;
从国外机构、组织、企业调任至越南工作(企业内部调动除外);
参与在越投标项目和工程;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获准在越工作的外国驻越机构成员亲属;
注册资本低于30亿越南盾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或公司成员;
与外国驻越外交机构、国际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者。
(2)雇佣外国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组织、承包商、外国驻越外交机构;以及依法获准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
2.越南政府修订《<土地法>实施细则》
越南政府颁布补充修订《<土地法>若干实施细则》的第226号政令,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部分值得注意的修订如下:
(1)改变比较地块信息选择的优先顺序。同一时间点产生多个不同来源的信息,则优先选择的顺序如下:国家土地数据库、国家价格数据库;土地登记办公室;税务机关;实施土地使用权或资产拍卖的单位;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企业;通过调查、勘测收集的信息;信息形成于2024年8月1日之前,则可根据当地土地价格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信息,而不必遵循上述优先顺序。
(2)比较地块价格的确定公式。比较地块价格的最新确定公式:土地比较地块价格 =(比较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价值–转让、拍卖时的附着物价值)÷比较地块面积。
(3)两级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权限划分。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批准地块、土地的起拍价、决定承认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批准地块、土地的起拍价、决定承认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