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营商环境资讯
(2025年第13期)
一、新闻简讯
1.越南大力开发区块链基础设施和数字资产
越南区块链与数字资产协会(VBA)、KuCoin集团和1Matrix公司近日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根据协议,三方将在越南成立合资企业,重点发展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试验性交易平台、数字支付解决方案、电子身份识别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风险管理工具。
2.越南政府总理就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出部署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7日发布第159号通知,要求坚持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包括积极拓展税收来源,继续落实减免、缓缴税费和土地租金等政策,加快推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措施。实施灵活高效的货币政策,包括有效落实社会住房、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等贷款项目,继续大力推动非现金支付和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严格管理外汇市场,稳定越南盾币值等措施。
3.越南制定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协作机制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9日签发第1947号决定,颁布关于各部委和政府下属机构在预防和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工作中协作机制。该机制共12条,规定了各部委和政府下属机构在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中协作、信息交换的原则、形式、内容和职责。
4.越南颁布关于ODA和外国优惠贷款管理使用的新规
越南政府10日颁布第242号政令,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经外国政府授权的政府机构向越南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和优惠贷款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根据政令,提供ODA和外国优惠贷款的方式包括:通过项目、计划、非项目以及预算支持。该政令自2025年9月10日起生效。
5.东盟通过《打击跨国犯罪行动计划》
9月10日,第19届东盟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AMMTC-19)通过《2026-2035年东盟打击跨国犯罪行动计划》。会议还发表了多项重要声明,包括《马六甲打击跨国犯罪声明》、《东盟打击人口贩卖、网络犯罪和网络诈骗、反洗钱及加强合作追捕在逃罪犯的声明》。
6.越南启动加密资产市场试点工作
越南政府副总理胡德福9日签发第5号决议,正式启动加密资产交易试点计划。该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点期为五年,期满后将在新规出台前继续运行。据Chainalysis数据显示,2023至2024年间越南区块链市场资金流入规模超1050亿美元,2023年实现利润近12亿美元。Triple-A 2024年报告显示,越南数字货币持有人口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20%。越南在Chainalysis全球加密货币接受度指数中位列前三,普及率达全球平均水平的3至4倍。
7.高平省驮隆-广西水口口岸升级为国际边境口岸
9月12日,越南高平省隆重举行驮隆-中国广西水口口岸升级为国际边境口岸的仪式。高平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黄文石表示,此次口岸升级将为贸易、服务、投资和旅游等领域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同时有助于强化区域交通互联、深化人文互动,进一步巩固和弘扬两地及两国间的传统友谊。
8.越南批准《提升越南股票市场层级方案》
越南政府总理颁布第2014号决定,批准《提升越南股票市场层级方案》。该方案的短期目标是在2025年内充分满足从边缘市场升级为FTSE Russell次级新兴市场的各项标准,并维持FTSE Russell次级新兴市场的评级。长期目标是从现在到2030年,满足升级为MSCI新兴市场及FTSE Russell高级新兴市场的各项标准。
二、法规动态
1.越南颁布关于启动加密资产交易试点的决议
关于启动加密资产交易试点计划的第5号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点期为五年,期满后将在新规出台前继续运行。具体:
(1)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及支付均以越南盾计价结算,可用于交换或投资。所发行的加密资产须基于实物资产,不得涉及证券和越南盾。
(2)暂参照证券交易、转让及相关经营活动的税收规定执行,直至出台单独规定。
(3)发行主体须为在越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4)加密资产仅允许向外国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可在财政部许可的服务提供机构之间进行投资者间交易。
(5)越南国内投资者持有的加密资产与外国投资者可在获许可的服务机构开立账户,进行托管和买卖。国内投资者须在许可机构交易满6个月,否则将视违规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6)服务提供机构须为越南企业并已注册登记相关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亿越南盾。其中非自然人出资比例不低于65%,且至少两个非自然人出资超过35%。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7)股东及出资成员须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许可前连续两年实现盈利。每个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仅允许投资一家加密资产服务机构。
(8)申请机构总经理应具备2年以上金融、证券、银行、保险或基金管理经验;技术总监需具备5年以上相关经验。企业须配备至少20名持有合法执业证书的技术与证券专业人员。
2.越南政府颁布《关于补充修订<证券法>实施细则的政令》
9月11日,越南政府颁布《关于补充修订<证券法>实施细则的第245号政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取代2020年颁布的第155号政令。具体修订要点:
(1)修订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发行机构或登记发行的债券须由独立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信贷机构发行债券或者由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为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全额担保的除外。
(2)缩短IPO和股票上市的时间。公司发行首次公开募股(IPO)时同时申请股票上市。股票在交易所上市的时间从90天缩短至30天。
(3)保障外国股东在股票买卖中的权益。取消允许股东大会和上市公司章程决定外资持股比例低于法律和国际承诺规定的上限的规定。
(4)增加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的结束日期说明。由发行机构确定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日期。
(5)增加对企业重组的解释。增加一项关于企业重组活动的解释。
(6)明确独立信用评级机构。明确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的名单,包括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和惠誉(Fitch),以及经财政部认证为具有评级资质的评级公司。
(7)增加确认专业证券投资者的材料。详细列出确认非上市、非交易登记机构、外国自然人或非自然人投资者等专业证券投资者所需的材料。
(8)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要求无论是否执行项目,发行机构都必须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尤其是发行债券或股票时的资金用途,除非发行机构为信贷机构。
(9)缩短债券发行期。债券发行期限从至少10年缩短至至少5年。
编译:孙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