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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和动态|赵荣蓉律师为农垦集团、铝业集团作新《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法律培训 |
时间:2024-09-30 17: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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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新《公司法》的生效和实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的重要部署,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荣蓉律师受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农垦集团“)、广西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铝业集团“)邀请,分别开展《新〈公司法〉全景检索思维导图及对股东出资和关联交易审查的影响》《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实务培训。
农垦集团的培训以“广西农垦集团2024年法务风控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方式组织,以“现场+视频”方式开展,各二三级公司法务风控工作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以及集团总部各部室代表、法务风控部全体人员共约855人参加培训。
(“广西农垦集团2024年法务风控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开班仪式)
铝业集团的培训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举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合规联络员及相关员工,各企业分管法律合规的公司领导以及合规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骨干等75人参加本次活动。

(铝业集团培训现场)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大刀阔斧和系统的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出资责任体系,赵荣蓉律师使用思维导图全面梳理了新《公司法》法律条文,结合相关案例,详细分析了新《公司法》下初始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目前股东等三类股东在不同情况下的出资责任,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责任,包括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情况下的初始股东对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书面催缴义务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50条、第51条、第99条),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有关责任董事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二是股东经催缴而未缴纳出资情况下的股东失权制度(新《公司法》第52条);三是认缴出资情况下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第54条);四是股权转让情况下的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分配制度(新《公司法》第88条);五是违法减资情况下股东退还出资责任及与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
通过梳理了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相关法律规定,赵荣蓉律师进而指出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责任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并购、新设公司、债权催收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和提供实操运用建议,助力国有企业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取得良好培训效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秉持“克己尽职,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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