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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时间:2013-07-03 19:51  点击: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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