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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时间:2013-07-03 19:52  点击:
    【案例】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3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律师提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二、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无法得到保护。
  三、要约定合法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四、要采取担保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无疑会给债权人收回借款增加了一道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五、要掌握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并没有对诉讼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不法之徒正好钻了法律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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