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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3-07-03 19:55  点击:
    【案例】2003年7月张先生与公司的同事曾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曾女士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其妻曾女士当时表示:“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婚后的夫妻俩能有一个温暖的家。”张先生听后很感动,所以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自己工资收入支付的。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令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却认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每个月都是自己在辛辛苦苦地偿还房贷,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虽然产权证是婚后取得,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为,并不能以此作为物权取得的凭证。因此,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在之前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补偿对方一半婚内的还贷款,不分增值。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后,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现在离婚的话,不仅能拿到共同贷款的部分,还应该获得增值部分,其获得的份额远远不止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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