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案例集锦以案说法
乘坐卧铺被摔伤火车责任逃不掉
时间:2013-07-03 19:56  点击:
     2007年3月24日,李女士及老伴报名参加了由南宁某旅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双卧七日游”活动,同时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主要交通为“往返火车卧铺”。同年4月8日下午,李女士与老伴持旅行社提供的火车票,乘坐火车去桂林。火车运行中,李女士因下铺位悬空摔倒而受伤。李女士抵达桂林后即被送入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500多元。4月22日,李女士与老伴乘坐火车返回。次日李女士继续入住南宁医院继续医疗,截止出院又花费医疗费用1700余元。
李女士为摔伤一事与履行社交涉未果,像法院诉称,量刑社在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中,没有按照长途旅行团的惯例配备领队途中照顾,同时给老年人发放上铺卧铺票存在不安全因素,为自己再旅途中摔倒埋下了隐患。李女士据此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往返火车费用、滞留桂林就餐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庭上,旅行社对李女士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旅行社认为,李女士参加的是散客游团队,按惯例不提供全陪和领队,这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旅行社认为,火车票的分配是订票站出具的,不是旅行社可控制的,并且在 时李女士未提供过要下铺卧铺票。

    [律师点评]就本案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并未强制要求旅行社在组织旅行的交通工具上派驻导游。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只是约定导游服务为地陪,故在乘坐往桂林的火车上没有导游相陪。至于火车铺位,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提及一定要为满60岁的老人安排下铺。若李女士身体不适应上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提出,否则旅行社并没有这种注意义务,李女士的摔伤应属意外事件,作为意外事件,如果要求旅行社事先预见并做好防范,显然超过合理范围。
    那么李女士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呢?首先,李女士可以根据旅行社为其订立的旅游意外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次,我们应当注意,尽管李女士是和旅行社签订了旅行合同,并由旅行社提供了火车票,但在李女士拿到火车票的那一刻起,李女士就喝铁路运输部门订立了一个客运合同。运输部门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将李女士运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承运人就应当对此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也许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既然是意外事件,那么承运人也谈不上过错啊,怎么要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选择的问题,本案中承运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违约责任。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