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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涉嫌的18个刑事犯罪问题
时间:2020-02-25 17:18  点击:
      2020年开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牵动着每个人的心。截止至本文发文时,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42744例,疑似21675例,死亡1017例,治愈4245例。然而,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一些人却还是置亲人、朋友、同乡及他人安危于不顾,以身试法,造成一起起疫情蔓延的严重事件。
 
      近日,有关“晋江毒王”的帖子在网上热传。一男子从武汉回晋江,谎称从菲律宾回来,不仅未自我隔离,还参加了进主宴请(闽南习俗),共计3000余人参加。除该男子外,有7人(该男子的亲戚家人)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4000多人因此被隔离观察!“一人之力传染整个晋江”,网友称之为“晋江毒王”。2020年2月5日,晋江市公安机关对该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广西临桂一副局长周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武汉市高铁站停留约9个小时后返回桂林,此后其参加了单位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还携家人回两江镇宝山村过年,在1月25日出现发热症状后仍到单位值班;1月29日,周某经医院鉴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后,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曾在武汉停留的情况;2月4日周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截至2月6日,因周某隐瞒不报被隔离观察人数已达44人。2月7日,桂林市临桂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周某立案调查,对于其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转交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进行侦查。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恶意隐瞒接触史,不仅自身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还将亲朋好友的生命安全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即使战胜了病毒存活下来,但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真是害人又害己!
      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触犯了法律!
      除此之外,在疫情防空中,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活动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哪些红线是不能踩的?
      以下我们将挑选18个与生产生活联系紧密、发生频率高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期将发布前9个问题。

      一、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或者隐瞒病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刑事责任
      1、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行为本身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文件精神,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隐瞒病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第二条文件精神,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延迟复工决定提前复工的,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标准处罚。

      三、政府或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缓报、瞒报、漏报疫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一)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负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相关机构或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应如何定罪?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个人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标准见第四条内容)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他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对此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强拿硬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对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相关药品的需求大幅增加,部分商家大幅提高相关物品、药品价格,获取超额利润。对此行为有何制裁措施?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微博等渠道制造、编造和传播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此种行为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标准处罚。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六)款文件精神,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涉嫌何种刑事犯罪?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生等医疗机构人员拒绝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调遣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医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为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毁坏交通工具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八)款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六、违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疫情加速传播的,需承担何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由野生动物市场开始扩散,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那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需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标准处罚。

      十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根据2020年2月8日开始施行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这个冬天似乎格外长,但我们坚信,没有一个冬天不能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让我们一起度过寒冬,共同见证春暖花开!

本文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0日施行);
11.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施行);
12.《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2020年2月7日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施行)。
 
      撰稿人:王秋明、香海港、陈朝炜、梁倩妮、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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