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研析
作者徐曼
引 言
就在安徽铜陵,一家搞自助“云打印”的公司,靠着这几分几毛的零钱,硬是玩出了一场“百万级”的偷税大戏。这一期将为大家揭开一场“化整为零+公账私收”的偷税迷局,本案堪称近年来小微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教科书式反面教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化整为零”式偷税案件,涉及企业通过设立空壳个体工商户、拆分收入、私户收款等手段,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最终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安徽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络”)主要从事自助“云打印”业务,2022年至2024年间,年营业收入被举报超过千万元,但其申报销售额仅为612.76万元,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接报后开展核查,发现其存在以下异常:
1、收款主体与经营主体不一致:用户扫码付款时,资金进入“美*办公”账户,而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正是星*网络的股东。
2、经营场所与人员混同:两家主体同址办公、人员共用、资产混用,实际由星*网络承担经营成本。
3、未开票收入占比极低:仅占申报收入的1.7%,与行业特征严重不符。
4、公私账户混用:多笔收入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回流对公账户,采购款亦由个人账户支付。
在调取数十个银行账户、分析近百万条交易数据后,税务机关最终查实:2022年至2024年,星*网络实际销售收入为2469.63万元, 其中1856.87万元未申报纳税。其通过设立空壳个体户拆分收入、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违规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少缴税费160.80万元。
2025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86.13万元,目前款项已全部入库。
注:本案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7586/content.html
本案在税收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典型性,涉及多个税收征管的核心问题,笔者经过深入思考,梳理如下内容供同行参阅:
1、偷税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❶,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虚假申报,且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本案中,星*网络通过设立空壳个体工商户、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明显符合“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其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系统性,税务机关在认定其“偷税”时,结合了资金流向、人员关系、经营实质等多重证据,逻辑非常严密,证据链条完整。
2、税收优惠的“实质经营”原则
本案另一个关键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前提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但若其设立仅为了拆分收入、规避税负,而并无独立经营实质,则属于“滥用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有权否定其主体资格,合并计算收入并追缴税款。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❸中也有体现: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纳税调整。
3、公私混用的法律风险:不仅涉及税务,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本案中,星*网络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付款,导致收入未入账、成本无法核实,这不仅构成偷税,还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❹【逃税罪】:若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可能构成逃税罪。
4、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情况:银行流水、聚合支付码、第三方平台数据
本案中,税务机关调取了数十个银行账户、近百万条交易记录,结合聚合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还原了企业的真实收入。此种稽查力度表明:税务稽查已不再依赖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第三方支付、银行流水、小程序后台数据等已成为关键证据。对于律师同行而言,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作为企业经营者和财税负责人,必须清醒认识到:税收筹划不等于偷税,合规才是最长久的“节税”。
立足本案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参考应用:
1、收入确认要“真实、完整、及时”
(1)不得隐瞒收入:无论是微信、支付宝、聚合码收款,还是个人账户收款,均应纳入企业账务系统,依法申报。
(2)不得拆分收入:设立多个主体拆分收入以享受低税率优惠,若无真实经营实质,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滥用主体”,合并追税。
(3)不得“体外循环”:资金不入账、私户收款、采购款私付,都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一旦被查,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三重处罚。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前提是“实质经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确有较大的税收优惠空间,但必须符合“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的标准。若股东同时控制多家企业,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实操建议:(1)分开核算、独立记账;(2)人员、资产、业务实质分离;(3)避免同一地址、同一电话、同一人员混同使用。若的确存在经营业务分拆的需求,则应提前进行合规性设计,从而确保每一经营主体均有真实业务的支撑。
3、财务管理要“公私分明、账实相符”
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离,股东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也不得以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所有收入均应入账,所有支出应有合法凭证。若因业务需要确实存在个人账户代收款项,应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并在账务中如实反映。
4、面对税务检查,切记“配合不盲从、辩解有依据”
收到检查通知后,第一时间整理账簿、合同、资金流水等资料,主动积极配合,避免“拖延战术”被认定为“拒不申报”。若真有争议,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意见,如提供证据说明业务实质、税收优惠适用的依据等。切勿销毁、隐匿、伪造账簿,否则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风险。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税收征管的“数据穿透”能力已今非昔比,任何试图通过“化整为零”“公私混用”“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税负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眼。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节税之道,不是“藏”,而是“算”;不是“躲”,而是“规”。合规经营,才是最长远的税务筹划。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