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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系东盟 之 泰国篇(一)泰国投资最重要的法律
时间:2016-09-18 01:48  点击:
 泰国投资最重要的法律:《外国商业法》

作者:汪心浩

 
 
(陈卓凡   摄)

        在泰国,外资投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9年的《外国商业法》。《外国商业法》规定了外国人的构成:非泰国国籍自然人、泰国境外成立的法人、过半数股票或过半数投资额由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持有的在泰国成立的法人、由非泰国人担任管理合伙人或经理的合伙企业。
        《外国商业法》列明了三类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经营业务的目录:
        第一类,由于“特殊原因”禁止外国人从事的以及外国人无法获得执照的业务,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稻米种植、农场、园艺;畜牧场、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水域或泰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渔业或水产捕捞活动;泰国草药提炼业;经营和拍卖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制作或铸造佛像及僧侣钵盂;土地交易。
        第二类,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稳定、艺术、文化、传统习俗、民族手工艺品、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外国人只有在商务部提交内阁审议批准后才能获得许可证从事第二类的商业活动;经营第二类行业目录的外国法人须由泰国人或非外国法人持股至少40%,且三分之二的董事须是泰籍人士。具体包括: 生产、销售和维修: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配件;武器、军用船舶、军用飞机、军用交通工具;军用设备零配件和所有战用设备及用料;  经营古董、泰国艺术品与手工艺品、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木雕生产、泰国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青铜器、漆器、与泰国艺术文化相关的陶瓷; 蔗糖生产、制盐业包括地下盐和岩盐、矿业包括爆石碎石、用于家具器具生产的木材制造。
        第三类,泰国官方认为尚未做好准备而无法与外国人平等竞争的业务。只有获得商业发展厅厅长的许可,并经外商经营企业委员会批准,外国人才可以从事此类业务。如果一家外国企业获得此许可,该法人可100%由外资所有,且对泰国董事的最低人数没有要求。具体包括碾米业、以大米及其他农作物为原料的面粉生产;渔业、水产养殖;造林;夹板、胶合板、纸板及硬纸板生产;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设计、工程服务业;广告业、导游业及餐饮业。
外商经营企业委员会对附录列明的业务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并向商务部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经营上述第二类行业目录的外国法人须由泰国人或非外国法人持股至少40%,且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须是泰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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