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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修订)
时间:2013-07-03 22:34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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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篇 )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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