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 司法解释约1篇 法学期刊约8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法学期刊约6篇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8篇 法学文献约3篇 )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 法学期刊约3篇 修订沿革 )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 法学期刊约4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 法学期刊约4篇 修订沿革 )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 法学期刊约5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0篇 )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修订沿革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 部门规章约1篇 法学期刊约2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