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4] 梁智平:“驴友伤害的法律责任”,载于《宜宾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第45页。
[5] 前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
[6] 应学斌:“户外探险活动法律责任初探——以南宁7·9事件为背景”,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第283页。又见屈奇:“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法律困境与对策”,载于《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2期,第292页。
[7] 梁宇菲:“自助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载于《法学视野》,第13页。又见许添元:“自助户外运动若干法律问题探究——由南宁驴友案件引起的思考”,载于《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30页。
[8] 黄健雄、胡立峰:“自发性户外探险活动的民事责任研究”,载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第48页。又见前注应学斌:“户外探险活动法律责任初探——以南宁7·9事件为背景”。
[9] 前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又见前注徐凯:“央视编导殒命灵山案一审宣判”。
[10] 前注徐凯:“央视编导殒命灵山案一审宣判”。又见前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
[11]前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12] 前注屈奇:“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法律困境与对策”,第291页。
[13]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26页。
[14]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见《外国民法论文选》,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参考教材1984年版,第417-418页。
[15] 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1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16]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17] 前注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563页。
[18]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就表明了赞成的态度,他指出:“从基本原则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是保险,则应当是责任自负。这种责任负担的原则是,风险自担,或者叫做自冒风险,那就是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负担损害。”参见李云虹:“探险:法律问题谁来承担”,载于《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11期,第37页。
[19]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2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20] 魏振瀛:《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21] 前注黄健雄、胡立峰:“自发性户外探险活动的民事责任研究”,第48页。
[22] Bottomley v.Bannister(1932) 1 k.B.458,转引自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2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 刘茂勇、高建学:“英美法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3页。
[25]从我国的立法情形看,虽然立法方面没有形成注意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但在诸多单行法中明确规定了注意义务。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6]陈信勇、侯作前、杨富斌:《旅游业发展的法制保障》,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转引自A Dictionary of Law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37。
[27] 何志:《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12页。
[28]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29] 王利明:“对银河宾馆案的几点意见”,载于《判解研究》(第10期),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30] 王泽鉴:“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载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189页。
[31] 张朝阳、文晋渝:“小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侵权行为”,载于《民商法论文精粹》,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25页。
[3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33] 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172页。
[34]许添元:“自助户外运动若干法律问题探究——由南宁驴友案件引起的思考”,载于《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28-30页。
[35]前注应学斌:“户外探险活动法律责任初探——以南宁7·9事件为背景”,第283页。
[36]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37]主要观点包括:A、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该观点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B、二元归责原则说。该观点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参见米健:“再论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第36页。C、多元归责原则说。有学者主张多元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参见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于《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第28页。有学者主张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参见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38]前注何志:《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第27页。
[39]蔡颖雯:《侵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40]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41]例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