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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律师防控冤狱的积极作用
时间:2013-10-22 10:05  点击:

律师辩护权振兴于近代科学昌明之后,其根本原因是思维科学的进步,是认识论的进步。律师防控冤狱的作用不容低估,这种作用的发挥涉及律师执业活动中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文革”后的律师条例和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之后的律师法,都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这多少区别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职责。

 

    律师职责的界定源于东西方基本相同的法律原理,因为原告、被告各有主张,各执一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讲求“讼听两造”,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要求法官“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律师职责的界定也源于近现代认识论的科学性要求。“‘科学’一词隐含着冷静和超然、坚实和客观的意味”。十七世纪初,英国法官黑尔·马修爵士认为法官不能忘记的重要事情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应听两造陈述、了解所有情况,不可预设判断、先入为主”。罪之有无、轻重的矛盾并存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听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一面,也要听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一面。

 

    律师辩护权不能发达于中国封建社会及欧洲的宗教法庭而却振兴于近代科学昌明之后,其根本原因是思维科学的进步,是认识论的进步。我国有悠久的君本位、官本位传统,长官意志论甚嚣尘上。所以,谈及不同思想,不同认识间平等而不歧视、和平而不强迫地通过倾听而达到比较、交流、决策之目的的努力和行动会引起不安甚至非难。但别忘了陈云同志在《怎样使我们的认识更正确些》里的教诲:“相同的意见谁都敢讲,容易听得到;不同的意见,常常由于领导人不虚心,人家不敢讲,不容易听到。所以,我们一定要虚心,多听不同意见。还应该看到,事物是很复杂的,要想得到比较全面的正确的了解,那就必须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经过周密的分析,把它集中起来。”人们观点不同就会有不同的认识,而认识真相,既不能听凭谁的主观武断,也不可依赖法定的特殊主体。所以,律师防控冤狱的作用不容低估,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涉及律师执业活动中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

 

    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及时、顺畅的会见十分重要。及时就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具备,即嫌疑人一被拘留后就应有律师会见,顺畅就是前去会见嫌疑人的律师不被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所阻挡。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与侦查办案人员的关系就成为后者对前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和发现,就是穷追不舍,此时,侦查工作的主导方向,搜集查获证据的具体方法是围绕应抓未抓错抓展开的,而嫌疑人马上见到自己亲朋委托的律师则依法从质疑嫌疑或确定没有嫌疑的角度考虑问题、审查证据。所以,此时律师及时、顺畅的介入,可能对抓与被抓者都有助益其镇静、冷静和理性的作用,这是法治经验的训诫。

 

    在起诉审判阶段,律师防控冤狱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检察官看过了侦查机关的案卷,审查、准备案卷材料,嫌疑人疑在哪,证据是否确凿,是否能证明嫌疑人的疑点,检察官会从中得出结论。此时,律师介入,可根据在侦查阶段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区别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让即将把嫌疑人送上被告人席的检察官考虑再三,三思而诉。法官在审阅侦查、起诉机关整理移送的基本材料后,将会同检察机关和律师对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事实进行审理,审理的前提和过程是公诉人的起诉和辩护人的辩护。法官审理的结论应当是兼听控诉辩护之后的明智的理性的裁决。可以看出,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各个阶段都有防控冤狱形成的法定权责、作用。

 

    与一度认为律师替坏人说话不同,现在有人认为自己亲耳听到了嫌疑人的交代,亲自给嫌疑人做了笔录,自己看过很多材料,审查整理了全案证据,综合了起诉、辩护双方意见,而辩护人仅听嫌疑人一面之词,仅看嫌疑人、被告人一面之证,提出那么几点意见,谁比谁全面,谁比谁轻松?所以对辩护人另眼相看,对辩护人的意见马马虎虎,不推敲,不求确凿;还有人以不平衡的心态认为办同样的案件,却不能像律师那样和犯罪嫌疑人见见面,说说话就能挣比自己工资还多的钱,自己不接受“配合律师”工作的要求,凡此种种是不对的。律师养于民间,不吃“皇粮”,生计保险由自己负责,一般按国家核定标准收费;律师活动过程是民主司法的具体体现。律师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辩护对合议庭全面客观认识案件有独特的作用,助益于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律师的作用已为人们所知悉,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虽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早在1996年就规定在刑诉法中了,虽然体现国家保障人权精神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出台实施了,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坚持科学司法、统筹兼顾公、检、法、律师在防控冤狱中的积极作用,才可浓墨重彩绘画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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