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案例集锦专业文章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期间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经营若干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0-02-26 09:05  点击:
      2019年12月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在2020年1月下旬突然打乱了全中国的节奏,街道、商场、写字楼、工厂、乡村都安静下来,惟有医院匆忙的脚步和民间万家灯火共同祈求着平安。距离往常正常开工的时间已过去半个月,许多人进入在家办公的弹性工作状态,在这个空气都仿佛凝固了的时空里,思考的心并不会因此停下。
      近日腾讯网有则消息吸引了笔者的注意——《全国多地法院紧急许可 助破产企业恢复医疗防疫物资生产》报道了三个消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和管理人采取紧急措施,恢复当地破产某企业生产口罩等医疗物资;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紧急许可破产重整医疗企业全线恢复生产,扩大产能;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也帮助辖区内一家破产重整酒业公司加紧生产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这些破产企业在疫情肆虐期间紧急恢复生产,要面对大量的复杂问题,给人留下更大的思考空间。

      一、紧急恢复生产的性质
      在上述报道中,我们看到的“紧急恢复生产”,是指在疫情发生期间,破产企业因具有特定物资的生产条件,快速恢复生产。紧急恢复生产属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继续经营”。笔者对上述报道作了跟踪,可以看到,法院也是按继续经营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的,各界对于这一点并无异议。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的“恢复生产”,除了常见的破产企业继续经营以外,还包括原已继续生产的破产企业扩大产能、破产重整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生产防疫物资等情形。

      二、提起紧急恢复生产的主体
      法律对提起继续经营的主体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看来,以债务人请求居多,由于债务人对自身情况比较了解,知道继续经营的可行性与经济价值,因此债务人要求继续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债权人也有可能成为提起继续经营的主体,尤其是破产企业产品的上下游企业,对企业继续经营价值也能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此外,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作为继续经营的提起人。笔者年前处理的一宗破产重整案就属于此种情况。破产企业是一个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发电,直到进入破产程序经营从未停止。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的要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称一债会)召开前,管理人经过法院同意,决定继续经营,在一债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进行表决并获通过。
      疫情发生期间,为缓解防疫医疗物资紧缺,提出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的要求极有可能是的当地政府或法院,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报道的内容印证了这一情况。

      三、紧急恢复生产的评判标准
      普通场景之下,决定破产企业能否继续经营的标准几乎是唯一的,即“能够确保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值增值,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这个非常好理解。但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方面要求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生产,主要不是从前述价值目标出发,更多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暂时无法了解报道中恢复生产的企业能否通过恢复生产创造符合债权人利益诉求的价值,但我们可以推测,新冠疫情之下,国家对口罩等相关医疗物资进行管控,此类产品的价格浮动空间有限,而紧急恢复生产的时间处于春节假期,人工、原材料、运输、管理的成本都会上涨,恢复生产未必能产生合理的利润,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如按一般情况处理,交由债权人按市场规律进行表决,有可能不被同意,但在疫情中,尤其在政府要求之下,恢复生产几乎是无法拒绝的。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公共利益将成为决定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最主要的考量因素。

      四、决定紧急恢复生产的程序
      由于各方对紧急恢复生产属于继续经营无异议,因此,紧急恢复生产的决定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对继续经营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即在一债会前,由管理人决定,经法院许可;一债会之后,由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程序虽然简单,但在疫情中,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如果由债权人决定恢复生产,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个技术活。现代通信条件虽然可以避免直接接触式的会议,线上开会,但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满足一定时间要求,如提前15天通知等。紧急情况下,这些时间限制必须突破,就需要法院、管理人与债权人进行有效沟通,说服债权人特事特办,紧急情况紧急处理。

      五、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生产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生产过程中,管理人承担了最大的压力。我们可以从整个恢复生产的流程来看一下管理人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
      (一)恢复生产决定的做出
      无论是管理人自行决定恢复生产,还是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所承担的压力都是非常大的。如果恢复生产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则可以得到债权人支持,但如果恢复生产只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管理人将不得不直面债权人的质疑,尤其在管理人自行决定恢复生产时,未来出现的质疑更加难以化解。即使是由债权人表决决定,管理人也承担极大的说服责任,万一表决不通过,管理人更加难以应对政府等有关方面。这个困难,单纯依靠目前的法律规定是难以解决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法院和政府援手,为管理人的决定保驾护航。
      (二)恢复生产的管理模式
      紧急恢复生产的是特殊产品,专业性较强,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在紧急恢复生产的情况下,如果由管理人来管理企业,可能力有不逮。管理人可以考虑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理,或者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考虑寻求借助政府部门的帮助,由内至外地加大对破产企业的监管。
      如果以上方式均不能实现,必须由管理人进行管理时,管理人就要通盘考虑,面对更多的问题和风险(详见下文论述)。
      (三)启动生产的准备工作
      如果对一个已经停止经营的破产企业在做出恢复生产的决定,管理人应当首先会同经营、财会等专业人员,对恢复生产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测算,以便迅速了解企业,做到心中有数,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不至于偏离正常的经济轨道太多。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管理人接下来应当为恢复生产做出必要的物质准备,最主要的工作是筹集资金,启动生产。根据法律规定,继续经营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恢复经营不能实现良好的盈利,资金筹集就会出现极大的困难,不仅难以说服债权人,也无法说服新借款人。
      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破产企业产能的案例中,威海市经开区管委会拨付了300万元启动资金。笔者认为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扶持是一项非常合理的举措。
      除此之外,管理人还需要加强与政府、法院的沟通,争取政府给予紧急恢复生产的破产企业更多的支持,尽可能合法地减免各项税费,给予产品合理的定价和稳妥的销售渠道,使得服务公益的企业和人员同样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使此类运作走上良性循环,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四)安全规范地用工
      如果一个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已经停止经营,由于突发情况需要恢复经生产,用工问题会显得尤为复杂。企业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解除,员工的工资、社保均止已支付。如果恢复生产,首先要面对的是能不能召集员工返岗上班的问题,如果劳动力出现明显的缺口,还需要临时招聘工人。那么问题就来了,恢复生产期间与工人建立何种关系?是短期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工人的社保费用需不需要缴纳?这些在法律上都存在争议。此次新冠疫情的情况更为特殊,如何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健康安全,是最为棘手的问题。无论是由谁来承担管理企业的责任,管理人都有义务处理好这些问题。
      (五)合法经营
      紧急恢复生产的大多数是特殊的防疫物资,这些物资通常是需要特许经营的,管理人应当熟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条件,避免出现非法经营的情况。许多破产企业可能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后都已经丧失经营资格,或者原本就没有此类物资的经营资格,此时,管理人应当寻求法院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格。江苏省睢宁县法院那个案例中,就是由法院协调政府,为破产企业颁发了消毒酒精的生产许可证。
      合法经营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即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人们对特殊物资的产品质量要求要远高于普通产品,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避免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瑕疵所造成的社会伤害。
      (六)合理控制生产规模
      紧急恢复生产,主要是满足社会对特殊物资的需要,但这些物资在普通时期,用量是有限的,如果对生产规模没有估算和控制,可能出现产品积压。由于疫情的不可预测性,在进行恢复生产时,应尽量采取订单生产的模式,控制好生产节奏和规模,避免新的损失产生。
 
      结语:
      由于笔者毕竟未亲身处理过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生产的情况,本文所有问题的分析,都是基于以往非常粗浅的破产管理经验作出的,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规定本身就比较少,而突发事件中基于公共利益发生的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生产更为特殊,这种情况更类似政府征用,我们希望立法能做出相应关注和改善。在法律未修订之前,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加强府院联动,敦促政府给予紧急恢复生产的破产企业更多支持,特别是财政上的支持,实质性地消除恢复生产的障碍,减轻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压力,使破产企业紧急恢复生产能够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撰稿人:张虹、陈丽雯、李麒妃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