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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之(二)——“书证提出命令”规定
时间:2020-06-04 10:04  点击:
作者:刘国慧、韦人方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在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了完善,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新证据规定》)中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五条至四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处理、客体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申请条件】
      1.主体范围:包括申请的主体和相对方,具体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的被告型第三人;
      2.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必须特定化,即需要明确书证的名称或标题或主要内容等;
      3.要证事实的证明结果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形成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将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由于该命令事实上是法院使用公权利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交书证,只有要证事实对裁判结果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时,法院才会做出“书证提出命令”;
      4.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根据。即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时,根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法院应当考虑该书证是否依法或依照交易习惯归对方当事人保管等因素综合判断。;
      5.对方当事人就当提交书证的法定原因或理由,包括实体法上的理由,也包括诉讼法上的理由,如《公司法》规定的涉及股东权益诉讼中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公司单程、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等,又如新证据规定中第四十七条的书证。

      【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
      根据《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的书证包括:
      1.引用文书。即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利益文书。即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此处的利益不仅包括申请人的利益,还包括了申请人与其他人拥有共同利益的情形。利益文书通常能在内容上能直接证明申请人的权利,如“还款承诺”、“遗嘱”;
      3.权利文书。即申请人依照实体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书证提出命令的义务人交出的书证,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些财务资料可以客观准确反映交易的主要过程,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控制书证人提交该类书证;
      5.其他。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或者恶意损毁书证、妨害书证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

      【律师在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
      由于人民法院将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作出形式和实质审查,因此,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既要从形式上满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申请书”的规定,也要符合对实质性的要求,即须满足“对方当事人负有书证提出义务”。同时,为了让法官能同意申请,更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必须充分说明申请书证的证明结果对裁判结果的重要影响,使法官认识、相信要证事实的查明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情况下,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
      2.申请书应当尽量描述所申请的书证的外在特征,比如文书的名称、性质、制作人、制作时间、主要内容等;
      3.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必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确保申请提交的书证必须属《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5.若对方当事人主张书证灭失、毁损的,可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若原件确实已灭失、毁损,但持有复制件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复制件;
      6.关于“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的要求,并非一定需要证据证明,但需充分陈述理由,并且足以让法官确信事实存在;
      7.若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则应该充分行使审查过程中应有权利,如辩论权;若对法院责令提交书证的裁定不服时,可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文书模板】证据/申请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裁定责令×××提交……(写明书证名称或标题或主要内容)。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书证在被申请人的控制之下的事实以及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制定,供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之下的书证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5.“事实和理由”项下的“理由”应该尽量写清楚该书证与待证事实的的必要性和对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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