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案例集锦专业文章
探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
时间:2024-04-23 17:47  点击:
摘 要:构建与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互联网消费者主体权益、合法利益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存在的难点,文章从多元化解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从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线上协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非诉解决机制等角度入手。通过论述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优化建议及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以期为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提供参考及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
 
引言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相同,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基本属性。从互联网金融交易流程、形式及内涵来看,金融机构具有经济、金融知识及信息的天然优势,这一现象导致消费者、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1]。基于我国民法典强调与突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力度的视角,如何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识别风险能力薄弱的本质特征,基于互联网金融纠纷涉及关系多元复杂、人数多且地域分布较广及证据收集难等问题交织的难题,构建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高效解决各类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及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关键。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存在的难点,本文从多元化解的角度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从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线上协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非诉解决机制等角度入手。通过论述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优化建议及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以期为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提供参考及帮助。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概述
目前,央行银监会、保监会以明确的形式确认了银行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服务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但对现有证券投资行业中 的金融投资者的概念尚未明晰界定,导致应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基本概念存在潜在争端[2]。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逐渐朝向多元化趋势发展[3]。其中,以互联网App金融借贷、股权投资众筹及金融票据投资理财为主,各方主体以期通过金融技术创新为自身创新驱动因素实现与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创新、颠覆”发展的基本规律[4]。诚然,因互联网金融“摆脱”传统金融业监管,整体呈现出野蛮生长的发展趋势,出现如“网贷平台非法跑路”“集资贷款诈骗”“非法直接吸收社会公众银行存款”等非法金融案件,诱发一系列以互联网金融为特点的金融经济社会治理公益性及群体性的金融纠纷犯罪事件,在对金融经济社会及金融市场管理秩序造成较大冲击的同时,也给广大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及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自身利益造成巨大影响[5]。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构建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是进一步预防与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路径。有关部门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同时严格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以此预防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

1.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从我国现有机构监管模式体系来看,目前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限划分与界定以金融机构的类型为主要依据,尚未对金融机构业务及其产品展开明晰界定。互联网跨越式发展趋势下,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市场呈井喷式发展,依托互联网速度快、传播广特点的金融机构,逐渐朝向多元化业务趋势经营发展,造成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相互交叉且各类金融服务产品嵌套随处可见[6]。目前,我国嵌套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法律监管行政部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管执行准则及处罚标准不一导致的互相冲突,造成监管体制真空,被风险监管者自身通过规避法律监管,存在恶意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导致风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及受保护程度降低。对此,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在预防互联网金融纠纷事件发生的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风险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具体措施如下:
(1)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应在保障金融机构监管合理化的基础上规避引入更多功能的监管机制。从本质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较比传统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相关监管机构应跳出传统监管模式,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展开相同业务、相同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制度,以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为主要监管标准,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产业、业务监管力度。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功能统一监管混业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所要经营的金融业务都应有与之相对应功能监管部门,完善传统金融机构自身只能由具体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功能监管的局限性,有效避免混业模式经营带来的其他监管部门真空、重叠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套利等问题[7]。
(2)银行与互联网金融行业混业非法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各类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情况,整体运作机制十分复杂,且产品创新速度很快,创新边界难以界定。对此,应构建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监管机构对某一金融业务进行具体监管事件及专门负责,或牵头协调某一具体监管事件,以此实现充分发挥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及中央、地方之间的监管协调作用并形成监管合力。

2.严格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对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有清晰的认知,并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判断从而做出相应选择,以此才能避免金融纠纷事件的发生。互联网金融领域因受众人数较多且受众范围较广,同时因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信息不对称造成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现象屡见不见,如金融消费者购买、投资金融产品时对相关产品信息存在诸多不理解。此外,因互联网技术“虚拟标准化”效果,互联网金融交易情境多以线上教育为主,通过数据交互的手段保证交易完成,导致难以对交易主体、交易资金的流向等有关信息进行精确把握。例如,2017年e租宝事件中,“YC系”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及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无法得知所投项目的虚假性,最终导致这一群体性金融纠纷事件的发生。对此,应严格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风险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截止日期、违反披露义务直接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可基于传统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融入互联网特征,以此提高互联网金融经营业信息披露意识[8]。

(二)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优化建议
1.建立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平台线上协商机制
线上协议泛指双方在第三方组织尚未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因互联网金融问题产生的纠纷。通过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经营者提供协商服务互联网平台,以自愿、平等的形式形成线上协商机制。互联网线上协商平台主要利用视频通信设备、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传递媒介或工具,双方通过网络线上交流的方式就互联网金融纠纷事件本身展开交流,通过积极交流自身观点、自身需求后建立协商解决方案。但从当前我国线上协议体系及建设上来看,我国还尚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线上协商平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及跨越式发展,使得相关部门尚未及时对线上协议平台展开实质性研究,同时统一与构建完善协商平台进行监管也缺少一定的现实依据[9]。笔者认为,构建线上协议平台是有效化解当前互联网金融引发纠纷事件的重要解决措施,应当通过相关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协商平台,引导消费者及金融企业根据互联网金融纠纷事件进行积极协商,以此减轻有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在具体运营管理中,可借鉴淘宝内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在线客服的方式,在线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改进,如消费者不满意可向平台投诉,平台会作出最后裁决。此外,为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地位及自身权益,应引入司法机构建立对线上协商处理结构、纠纷过程展开监督、跟踪的机制,以此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金融消费和投资体验,更能够在减少互联网金融服务纠纷升级、社会解决纠纷压力上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互联网金融线上调解机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多元化解”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并在立法上提倡“以多元化解为主”[10]。而后,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并鼓励其开展“申诉+调解+判决”一体化纠纷解决工作。例如,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停网(www.fcosc.org)于2017年正式上线,被称为国内首个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调停系统,金融调解机构和金融纠纷当事人都可登陆该平台,进行网上调停[11]。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争议调解书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因此在线上调解后形成的结果需要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依靠自身诚信自觉履行,这一现象导致后续处理结果及履行义务仍存在诸多问题,双方在调解后仍存在一定意见分歧,造成调解效果不佳。按照《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纠纷可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视角入手,通过社会资源整合及建立独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调处机制与平台,引入司法机构监督,加强协商调解协议的监督性、强制性,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线上仲裁机制
线上仲裁泛指互联网金融纠纷主体双方在产生争议前均在资源的基础上形成协议,通过互联网平台移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进行仲裁的化解机制,同时对争议双方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争议。仲裁作为与调解、审判等不同处理方法,在处理争议时,应经过当事人同意,并在第三方帮助下做出正确判断。仲裁具有契约性、自治性、准司法性等特点,其裁决可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被强制执行,具有专业性强、灵活性强、经济性强、速度快等优点。例如,广州仲裁委于2015年成立全国首个网上仲裁法庭,并出台《广州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规则》和《网贷纠纷互联网仲裁专门规则》,对网上仲裁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12]。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积极构建互联网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是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纠纷非诉解决模式难以有效保护广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应以互联网金融消费本质需求和特征为基础,构建与其紧密对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服务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使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起来。此外,在当前媒介平台多元化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利用微博、微信等方便快捷的社交媒体平台和渠道进行维权,也可利用微信、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以各种形式聚集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索赔。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机构,应利用自身在金融领域专业影响和优势,积极参与到各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去,以此切实发挥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用。


结语
改革开放至今,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为现代化社会消费及投资的新型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群体性金融纠纷犯罪事件数量爆发式增长,对我国金融经济社会及金融市场管理秩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同时,也给广大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及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自身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对此,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应从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线上协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非诉解决机制等角度入手。要在满足金融消费者居于弱势群体的本质诉求的基础上,通过线上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化解,以互联网为特点构建线上协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的纠纷处理机制,完善非诉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乐.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1(23):44-45.
[2] 宿营.猫虎之辨:互联网金融平台定位的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之争[J].法学论坛,2021,36(3):101-111.
[3] 李钰.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仲裁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出路[J].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1,36(1):44-50.
[4] 尹振涛,侯姝琦,李蕴霏.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效果评估及改革取向—基于P2P网络借贷专项整治问卷调查数据[J].经济纵横,2020(11):111-118.
[5] 文小梅.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之构建和程序规范[J].云南社会科学,2020(3):95-103.
[6] 潘斯华.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ODR机制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9(29):70-72.
[7] 常健,罗伟恒.论区块链技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制度演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6):75-83.
[8] 李有星,侯凌霄,潘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综述[J].法律适用,2018(13):130-137.
[9] 王畅,范志勇.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电子证据制度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8(7):109-115.
[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王国亮.网络交易平台金融纠纷司法规制研究[J].法律适用,2017(1):9-15. 


作者:刘丹
发表于《警戒线》2023年第30期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