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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3 20: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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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原告发出编号为101129682361号的交通安全违法累计十二分行政处罚告知单,因告知单与事实不符,原告遂起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至2011年4月原告才得知被告作出的编号32128310061458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原告并未实施此违法行为,被告方民警滥用职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原告周兵于2010年11月9日中午,驾驶号牌为苏A59PXX车辆,被我大队黄桥中队固定测速仪拍到,我大队黄桥中队执法人员吕勇依法对原告周兵进行拦截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车辆前面号牌的后两个数字被光盘遮挡,后面的车牌为苏A59P98,原告不接受检查,并在同车人的配合下驶离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公安人口管理系统》查明该车所有人为周兵,遂依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对原告实施处罚,被告认为对原告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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