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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桂民再字第84号(5) |
时间:2013-07-03 20: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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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地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横县人民法院(2001)横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余其山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0元,由余其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燕 萍
审 判 员 覃 桂 球
代理审判员 蔡 向 荣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 能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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