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案例集锦参考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桂民三终字第6号(5)
时间:2013-07-03 20:51  点击:

二、关于同志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岑溪聚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8500元的问题。由于岑溪聚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软件及设备交付同志广告公司,并安装调试正常,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同志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岑溪聚吧公司剩余货款38500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岑溪聚吧公司要求同志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支付剩余货款3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杨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况且,本案中杨锋是自愿为同志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同志广告公司虽提起上诉,但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同志广告公司应按一审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杨锋自然也应按一审判决对同志广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1元(岑溪聚吧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杨锋已预交),共计1582元,由同志广告公司与杨锋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拥 建
审 判 员 周 冕
代理审判员 韦 晓 云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柱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