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环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天向,男,1989年3月10日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90310251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北宋村大北宋屯56号。因涉嫌犯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金库,男,1990年8月16日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00816251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英豪村乾新屯5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角亮,系被告人陆金库之父亲。
辩护人蒙洁赧,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莫少聪(绰号“老六”),男,1990年5月6日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00506003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田因街101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良革,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天向、陆金库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告人莫少聪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又以环检刑追诉[201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金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炉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天向、被告人陆金库及其辩护人陆角亮、蒙洁赧,被告人莫少聪及其辩护人韦良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