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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环刑(8)
时间:2013-07-03 21:10  点击: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陆金库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覃天向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莫少聪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天向犯盗窃罪,根据盗窃罪量刑标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覃天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覃天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合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陆金库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陆金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陆金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陆金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合刑期十年,决定执行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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