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案例集锦参考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
时间:2013-07-03 20:37  点击: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5日,弘历通公司取得“弘历V5.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弘历通公司自1998年10月1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2003年7月15日,弘历通公司与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简称万方出版社)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将“弘历V5.0”软件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万方出版社。后,万方出版社出版了“弘历V5.0”软件,出版软件上有弘历通公司的署名。该软件安装后有“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三个部分。“公司大事”中包含经弘历通公司选择、汇总、整理后的1998年8月13到2003年7月9日各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的基本内容,“行情数据”包括9个不同内容的数据库,记录了各股票的行情数据集合(开盘价、收盘价、成交金额,成交量等)和财务数据集合(股本数据、权息数据、资产负债数据、利润分配数据等),“指标说明”包括46项股票分析指标的解释说明。

“布道者”软件是鑫三汛公司经营的软件。鑫三汛公司曾于2005年取得过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被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北京代办处收回。

2005年7月14日,弘历通公司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1号新港饭店二楼半的武汉阳光弘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滨江公司以1680元购得一套“布道者”软件。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对购买以及购买后安装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布道者”软件安装目录中的“comm”文件夹及所有图刻录了3张光盘,封存了其中1张,其余2张交弘历通公司保管。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顾问单位 版权所有: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桂ICP备10201789号   技术支持:睿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