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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
时间:2013-07-03 20:37  点击:

对于赔偿数额,弘历通公司主张的5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考虑侵权内容的字数、 国家有关的稿酬标准、侵权的过错程度和范围,以及弘历通公司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和购买软件的费用,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案“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的内容;

二、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四万五千元;

四、驳回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


二OO八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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