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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3 20: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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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7日,弘历通公司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方出版社出版的“弘历V5.0”软件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刻录并交由弘历通公司保管的光盘中存储的“布道者”软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截至2003年6月30日,“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栏目内容与“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栏目内容完全相同,相同内容字数为11 498 984字,相同内容字数占“布道者”软件中“公司大事”栏目总字数的99.87%,其中包括516处“弘历V5.0”软件中的错误部分;截至2003年7月9日,“布道者”软件中的“行情数据”部分与“弘历V5.0”软件中的“行情数据”部分的内容完全相同,其中也包括弘历通公司提供的错误部分内容;“指标说明”中共同的指标说明35个,其中“弘历V5.0”软件中该部分总字数为15 289字,“布道者”软件中该部分总字数为14 110字,相同内容的字数为13 265字,相同内容占“布道者”软件中该部分内容的94%。
鑫三汛公司提出上述相同内容是其从其他公司购买或从公开出版物、网站获得,但其提交证据的相关内容与上述鉴定结论中的相同部分没有关联。
另查明:弘历通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鉴定费4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0 000元、购买软件费1680元。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弘历V5.0”软件、“布道者”软件、公证书、鉴定报告、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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