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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2299号(5) |
时间:2013-07-03 20: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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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7日,普若泰克公司在百度推广系统中设置了“海泰斯”作为其关键词。普若泰克公司认可其与“海泰斯”三字无任何关系。对于其为何设置“海泰斯”作为搜索关键词,普若泰克公司解释为通过设置别人的关键词,客户在进行搜索时,可以同时在百度网站上看到关键词公司的网站链接和普若泰克公司的网站链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普若泰克公司网站的曝光率。
百度网站内添加关键词页面上显示“量身推荐”项下的“关注潜在客户:潜在客户搜索过这些词”中并无“海泰斯”一词,并且在该页面上明确提示“添加关键词请结合创意整体复核,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普若泰克公司对上述内容予以了公证。
2009年9月1日、2010年5月20日、7月30日,分别登录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均输入“海泰斯”搜索后,在搜索结果页面左侧显示的第一个搜索链接结果标题分别为“世界品牌
特固兰海泰斯”、“世界品牌 特固兰海泰斯”、“特固兰海泰斯
帮助BP成功堵漏”,并在每个搜索链接结果标题下分别显示有“www.torqlitecn.com美国顶尖海泰斯,拉伸器制造商,以旧换新,以租代买多种购买方式”、“美国顶尖海泰斯,拉伸器制造商,TORQLITE,BOLTIGHT,POWER
TEAM”、“美国顶尖海泰斯,拉伸器制造商,帮助BP成功堵漏www.torqlitecn.com”的创意描述。分别点击上述该搜索链接结果标题,均进入普若泰克公司所经营的域名为torqlitecn.com的网站。该网站是普若泰克公司宣传和销售其“特固兰”品牌的液压扳手、拉伸器等液压紧固工具的网站。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对上述三次登录百度网站并搜索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
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在起诉前并未通知过百度时代网络公司和普若泰克公司。百度时代网络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对普若泰克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海泰斯”进行了下线处理。
另查一,百度网站的“使用百度前必读”栏目中载有免责声明、权利声明等内容,其中提示如任何个人或单位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并公布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支出了律师费1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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