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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2299号(6)
时间:2013-07-03 20:41  点击:

以上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票据、参加展览会等活动的合同及票据、参与网络推广等活动的合同及票据、机械设备购销或者租赁等合同、《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海泰斯”是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共同的字号,且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的部分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均为谭洪,两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故两公司可共同对他人侵犯其字号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经过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持续的宣传、推介及经营,两公司及两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两公司的字号“海泰斯”在行业内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两公司的字号“海泰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行业的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字号。
普若泰克公司与海泰斯科技公司、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同属于液压扳手、液压拉伸器等液压紧固设备的经营者,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尽管普若泰克公司否认其撰写了带有“特固兰海泰斯”的链接标题,但从百度推广服务操作模式来看,客户自行撰写创意标题即链接标题和创意描述是客户推广设置中的一个步骤,且普若泰克公司承认其撰写了“世界品牌
海泰斯”的标题,故在普若泰克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为普若泰克公司所设置。普若泰克公司与“海泰斯”三字无任何关系,也理应知道“海泰斯”是海泰斯科技公司、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的字号,且百度时代网络公司又多次提示注意避免设置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关键词,但普若泰克公司却仍然将该三字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推广服务,并撰写带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和带有“美国顶尖海泰斯”等字样的创意描述,导致欲了解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有关信息的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海泰斯”三字时,却首先找到了普若泰克公司网站的链接,并看到带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及带有“美国顶尖海泰斯”等字样的创意描述,进而使相关公众对“海泰斯”与“特固兰”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并引导相关公众进入普若泰克公司的网站。普若泰克公司的这种行为势必降低相关公众对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反而提高了相关公众对普若泰克公司网站的访问机率。普若泰克公司也自认其选择“海泰斯”作为关键词的目的就是在搜索“海泰斯”时,同时显示出普若泰克公司的网站,增加其网站的曝光率。普若泰克公司此举显然抢占了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在互联网上被相关公众发现的机会,从而挤占了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市场空间,也会使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在市场中投放的广告效应降低,从而使海泰斯科技公司和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普若泰克公司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若泰克公司提出的其没有侵权主观故意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辩意见,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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