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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3 20: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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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 宁行终字第 6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明,男, 1963 年 3 月 12 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职工,住本市玄武区珠江路 291 号 2 幢 406 室。
委托代理人王嘉文,江苏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以下简称白下公安分局,地址在本市太平巷 18 号。
法定代表人裴军,白下公安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旭,白下公安分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洪星芳,白下公安分局法制科干部。
原审第三人怀菊明,男, 1959 年 1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十八所副所长,住本市苜蓿园东街 1 号。
委托代理人王煜卓,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丹,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家明因不服被上诉人白下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2004 )白行初字第 8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嘉文,被上诉人白下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丁旭、洪星芳,原审第三人怀菊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煜卓、蔡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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