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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明因不服白下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5)
时间:2013-07-03 20:23  点击:

  庭审辩论中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了治安行政处罚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孙家明认为, 1 、被上诉人作出宁公(白)行决字〖 2003 〗第 725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2 、上诉人并无妨碍单位办公秩序的行为,且证据不足; 3 、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4 、关于上诉人殴打原审第三人的说法也是第三人单方面的证词; 5 、原审第三人的病历也没有记载亦无法证明原审第三人腰部确实是因撞到铁皮柜而受到挫伤; 6 、白下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作出法医鉴定,无法律依据; 7 、二十八所保卫科的证明,原审第三人是其分管领导,保卫科出具的证明完全是原审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上诉人没有殴打他人,没有导致二十八所会议中断,更没有导致会议不能正常进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白下公安分局认为,上诉人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即对原审第三人进行辱骂、推搡,并且影响了两个会议召开。被上诉人接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上诉人作出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原审第三人怀菊明认为,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殴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原审第三人进行辱骂、推搡 ,造成第三人腰部挫伤,并且妨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是依据上诉人供述、原审第三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对事实进行的认定,上诉人选择了不适当的时间、地点以谈论工作为由对原审第三人实施了粗暴的行为,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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