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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桂民三终字第2号(7)
时间:2013-07-03 20:49  点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1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柳市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柳市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柳州特种汽车厂与被上诉人柳州市聚目堂亚东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
四、被上诉人柳州特种汽车厂与被上诉人柳州市聚目堂亚东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赔偿上诉人柳州市艾肯班德向日葵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五、被上诉人柳州特种汽车厂与被上诉人柳州市聚目堂亚东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赔偿上诉人柳州市艾肯班德向日葵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柳州市艾肯班德向日葵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14元、其他诉讼费1243元,保全申请费1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57元,共计12074元,由上诉人柳州市艾肯班德向日葵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829.6元,由被上诉人柳州特种汽车厂与被上诉人柳州市聚目堂亚东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44.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拥建
审 判 员 周冕
代理审判员 韦晓云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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