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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2)
时间:2013-07-03 20:27  点击:

一审判决查明,栗克忠房屋位于上林县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庄,因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建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2月6日上林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准龙盛公司在寨柳庄进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106.87亩。2007年3月5日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向龙盛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用地项目名称为寨柳旧城改造,用地位置为寨柳庄,用地面积71247平方米。2007年3月9日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将上林县城林康路(寨柳旧庄)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龙盛公司,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上林县规划建设局依据龙盛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文及相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申请等相关材料,于2006年6月10日向龙盛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为天通路至明山路、林康路至丰岭路,并于2007年6月20日对该片区房屋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予以公告。在拆迁期间,栗克忠与龙盛公司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龙盛公司于2008年6月15日向上林县规划建设局申请裁决,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发出听证通知后栗克忠未参加听证,上林县规划建设局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上规建拆裁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认定栗克忠房屋面积为160.55平方米(其中主房90.09平方米、厨房52.1平方米、猪房18.36平方米),同时界定房屋性质为住宅房,依据龙盛公司与栗克忠所在的村庄(寨柳经联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参照同片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认该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价格为20192.3元,主房占地按同等面积安置宅基地,强拆时栗克忠临时周转房安排以及办理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并依法送达了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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