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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4) |
时间:2013-07-03 2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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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诉称,首先上林县已经列为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本案应当适用《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规定。其次,行政裁决的法定依据是估价结果,而不是参照同片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作为依据。对于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在上诉人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应判令龙盛公司与上诉人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上诉人的裁决匮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龙盛公司开发的寨柳庄旧城改造是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开发的,所进行的拆迁在事先也进行了该地段评估。对拆迁补偿价格问题,龙盛公司和寨柳庄村民进行协商并制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各户村民代表已经签字确认。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寨柳庄的其他村民都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唯有栗克忠和栗克俊户拒绝履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龙盛公司与上林县规划建设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经分析认证,确认如下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1、裁决申请书及听证通知书;2、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06)159号、县上发改项目(2007)2号、上证函(2006)34号;3、2007A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A2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上国有(2007)第0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赔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5、房屋平面图。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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