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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6)
时间:2013-07-03 20:27  点击: 410 次

本院认为,城镇房屋拆迁是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以及其它设施,并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的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如当事人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公权力介入仅限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对于已经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权进行行政裁决,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应当作出依法不予受理的通知。本案上林县规划建设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人龙盛公司与被拆迁人栗克忠已经签订《寨柳庄旧城改造拆迁、赔偿协议书》的情况下,受理拆迁人龙盛公司的裁决申请并作出确认《寨柳庄旧城改造拆迁、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行政裁决,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此外,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其审查范围在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本案上诉人栗克忠关于要求判令龙盛公司与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张,已超越了行政审判的范畴,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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