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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5)
时间:2013-07-03 20:27  点击: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二审查明,2006年6月18日,龙盛公司与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经联社签订了《寨柳庄旧城改造拆迁、赔偿协议书》,其中约定对于拆迁房屋、附属建筑物及其他赔偿方案均按《上林县城寨柳庄旧城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赔偿。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经联社、龙盛公司、上林县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寨柳庄各户村民代表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上诉人栗克忠亦作为其户代表进行了签字。2006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土批函[2006]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林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同意将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经联社的集体农用地5.46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2007年8月13日,龙盛公司与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经联社签订了《关于寨柳庄旧庄改造拆迁、安置赔偿的补充协议》,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经联社的群众代表栗振华、栗克利等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2008年11月10日,上林县规划建设局作出上规建拆裁字(2008)第2号《行政裁决书》,认为2006年6月18日龙盛公司与大丰镇皇周社区寨柳经联社签订的《寨柳庄旧城改造拆迁、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必须履行,裁决栗克俊户按该协议约定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一审判决关于栗克忠与龙盛公司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以及行政裁决有关内容的事实查明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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