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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栗克忠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广西龙盛房地产投资(7) |
时间:2013-07-03 2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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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林县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第六十一条第㈢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林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林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三、撤销上林县规划建设局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的上规建拆裁字(2008)第2号行政裁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林县规划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有坤
审 判 员 韦瑞生
代理审判员 张 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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