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案例集锦 参考案例 |
时间:2013-07-03 20:35 点击:
次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2) 宁行终字第 12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焕行,男, 1996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南京钟山幼儿园学生,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
法定代理人朱延平(系朱焕行之父),男, 1959 年 8 月 19 日出生,汉族,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工人,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户籍在本市长乐路 18 号 702 室。
委托代理人宫霖,南京市玄武区兰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地址在本市华侨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陆春林,市房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莉莉,市房管局干部。
第三人朱秀娟,女, 1957 年 2 月 23 日出生,汉族,南京袜厂下岗工人,住本市颜料坊 84 号。
委托代理人王安静,南京市秦淮区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焕行因认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侵权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02 )秦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朱焕行的法定代理人朱延平、委托代理人宫霖、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委托代理人蔡莉莉、第三人朱秀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