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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焕行因认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侵权一案(3)
时间:2013-07-03 20:35  点击:

  上诉人朱焕行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第三人朱秀娟明知已有遗赠公证书却欺骗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依法进行核实即给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取得公证遗嘱后即遗弃被继承人陶淑云,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其已丧失继承权,且其持有的公证遗嘱已因被继承人后来变更遗嘱的行为而无法律效力。自 2001 年 4 月 16 日,上诉人祖母即将上诉人父子接至争议房屋与其共同居住,其生活由上诉人父亲照料,事实上,上诉人已接受遗赠。原审庭审时的合议庭成员和判决书中合议庭成员不同,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答辩称,争议房屋系陶淑云所有,朱秀娟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陶淑云的公证遗嘱及继承公证书到我局申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我局依法为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符合《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其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朱秀娟述称:上诉人从未将其取得遗赠公证书之事告知第三人及其他兄姐,直至 2002 年 4 月 16 日,朱秀娟诉朱延平房屋迁让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朱延平在法庭上出示此遗赠书,第三人才知此事,因此,上诉人所称第三人欺骗被上诉人不是事实。关于陶淑云诉朱秀娟等八子女赡养一案,并不是陶淑云自己的行为,自 1996 年陶淑云骨折后,根据家庭会议的决定,陶淑云由第三人照料,但在其病情稳定后,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延平强行将陶淑云的房门砸开,将第三人赶出家门,致使第三人无法尽赡养义务。上诉人持有的遗赠公证书,系在遗赠人未出具公证所必需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由公证员一人制作,出证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公证书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知道遗赠公证书的内容后,从未作过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受遗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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