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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3 20: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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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青行初字第17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洪源印刷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大邱村(工商注册地流芳供销社院内)。
负责人田辛武,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系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路瑜路546号。
法走代表人贾耀斌,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黎,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迪,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布规划管理局(又名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路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袁云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黎,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迪,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又名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地汉口胜利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济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黎,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迪,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珞瑜路7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庆,该局法制室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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