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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7)
时间:2013-07-03 20:31  点击:

关于本案拆迁违法主体的确定。本案诉讼所涉被告主体有四个,即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东湖开发区规划局、武汉市城管局、武汉市公安局东湖开发区分局。庭审中被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自认其拆除行为的组织和实施均为该管委会所为,原告的诉状中也诉称:“现场指挥人员宣称‘这是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强拆。”其他三被告均称没有参与及实施拆除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他三被告实施了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本案虽为多重主体,但具体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为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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