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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3 20: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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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源印刷厂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大邱村(房证登记为江夏区流芳街南环路西),其夏国用(2005 )第032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296.59 平方米,武房权证夏字第200401923号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2840.48 平方米,为混合结构,武房权证夏字第200306140号登记房屋建筑面积:1.住宅761. 48平方米、 2.其他401. 98 平方米、 3.工、交、仓1176. 57 平方米,均为混合结构。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交运【2004】 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新建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2006年11月8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作出武规(工)地字(2006)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7〕339号《关于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07年1月10日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武广高速铁路占压洪源印刷厂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2006年10月16日工行汉口支行收到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公司用途为拆迁补偿费1000万元,2007年月1月30日,东湖开发区规划局拆迁办作出拆许字(2007 )第005号《房屋拆 迁许可证》,内容为因武广高速铁路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范围:武汉市江夏区洪源印刷厂范围内,拆迁面积2480. 48 平方米,并发布拆迁公告,内容为需拆除武汉市江 夏区洪源印刷厂及规划红线区域内的部分构建物及附属设施,拆迁期限为2007年1月30日。至2007年12月30止。2007年12月17日该拆迁办向原告发出调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在此期间,该拆迁办与原告就厂房拆迁及安置等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未果。此后,原告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武行终字第128号作出判决确认: 1、确认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颁发拆许字(2007)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2、责令该局对拆许字(2007)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采取补救措施。2008年I月11日,因武广客运专线东湖高新特大桥120#墩工程工期紧张,而位于原告厂区拆迁一直未完成,致使该墩长达9个月未能施工,在此情况下,被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于2008年1月11日对原告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全部拆除(其中包括红线规划范围内2840. 48 平方米,红线规划外2340. 03 平方米)。现原告以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典型的滥用行政取权行为为由,要求确认该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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